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28/2003

刊登日期:

2003.7.14

版數:

771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的第十八條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10/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法務公庫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察覺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的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原文為:“……曾對上款所廢止的法規作出修改……”

    應改為:“……曾對該法規作出修改……”。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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