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之第18/200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有關公司的中文名稱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誠興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應改為:“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