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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45/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管理學院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教育機構的轉換)

由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創辦的澳門管理學院,持有私立教育機構牌照,編號為267/99,為非牟利的私立教育機構,院址為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該院現轉換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院名仍為“澳門管理學院”,葡文名為“Instituto de Gestã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Institute of Management”(下稱學院),並受本章程規範。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一、

二、學院的職責為:

(一)開辦管理學、會計學、財務金融學、經濟學及其他相關領域(下稱“各專業”)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使學生掌握“各專業”的知識及技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人才;

(二)與同類大學或高等教育學院簽訂合作協議,合辦“各專業”的持續培訓以及專業知識更新等課程;

(三)開展“各專業”的科研工作,獲取新知識,提高有關人員的專業素質;

(四)促進同本地及外地“各專業”的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五)為學生完成課程後在公共或私人機構從事“各專業”職務作好準備;

(六)根據本地的需要提供“各專業”的課程。

三、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學院採納世界各地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鄰近地區“各專業”的特點,並配合本地的文化及實際需要,通過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向學生提供上述“各專業”的教育。

二、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頒發:

(一)“各專業”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

(二)

第六條

(入讀條件)

學院開辦課程的入讀條件是根據學院主管機關核准的規章制訂,但不影響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有關高等教育入學條件的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