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2/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8/2003
刊登日期:
2003.7.14
版數:
76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第38/2000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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