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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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7/2009號法律 廢止
第8/2003號法律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在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表二A、表二C及表四中,加進本法律附件所列物質及製劑,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份。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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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第一條所指者)
加進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表二A、表二C及表四的部分。
表二A | |
溴二甲氧苯乙胺 | 4-溴-2,5-二甲基苯乙胺 |
表二C | |
羥丁酸 | ¡-羥基丁酸 |
表四 | |
唑吡坦 | N,N,6-三甲基-2-對-甲苯咪唑〔1,2-α〕吡啶-3-乙醯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