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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三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之運作費為$30,000.00 (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之最低金額。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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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已判給由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文化中心節目製作和市場推廣服務,而提供服務之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 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文化中心節目製作和市場推廣服務」合同,金額$30,800,000.00(澳門幣叁仟零捌拾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 7,700,000.00 |
2004 年 | $ 15,400,000.00 |
2005 年 | $ 7,700,000.00 |
二、二零零三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項目02-03-09-00-03 ——文化中心運作之負擔——所列的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項目的款項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服務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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