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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3號行政命令

鑒於“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DBS廣安銀行有限公司”及“道亨銀行有限公司”即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合併,而“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銀行業務的牌照亦將被廢止;

由於“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將納入合併後新成立的實體,故有需要按合併後的情況維持其目前的業務;

另一方面,考慮到合併後成立的實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定名為“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中文則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設立分行

許可“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中文名稱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分行從事銀行業務。

第二條

權利及義務的轉移

許可將“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業務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轉移至按本行政命令獲許可設立的“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中文名稱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第三條

廢止許可

廢止經十二月九日第34/72號立法性法規給予“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在本澳從事銀行業務的許可。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