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一般規章》,該規章是根據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載有組成基本訓練階段、專業訓練階段及實習階段的課程大綱。
二、廢止四月二十八日第53/SAS/99號批示。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葡文縮寫為CFI),必須以下列目的去認識、組織及開展:
一、在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各部隊及機構之任務範圍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執行任務的指引;
二、適應現今其他各個領域不斷演變的情況;
三、每個職程的各等級職位之間的相互關係;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培訓內容中循序漸進地加入課程內容。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旨在為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的投考者提供適當的專業技術培訓,以確保有效地執行各項與該職位相關的職務。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職位之空缺而進行的人員甄選程序作最後工作,並以最後評核為基礎,為計算年資的效力,將成績合格的學員排名。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包括以下階段,目的各有不同但又相互補充:
一、基礎訓練階段,基本目的是進行行為和基礎技術方面的培訓,由各部隊的共同核心單元課和學科組成,目標是使學員在接受澳門保安部隊任務時做好一般的準備;
二、專業階段,基本目的是對學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授予學員主要的知識,以適合其所選擇的部隊所需。該階段是由專為各部隊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職位而設的核心單元課、學科和訓練組成;
三、實習階段,旨在直接接觸實際的職務,以適合未來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的工作任務,目的是適應各部隊與該職位有關的職務,並透過學員執行所述的任務和職務來進行。
一、根據《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基礎訓練階段是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FSM)內進行。
二、根據《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專業訓練階段是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學員所投身的部隊內進行。
三、根據《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實習階段須在學員所投身的部隊內進行。
一、根據澳門保安部隊的需要,並按照最後排名表上的次序,在有關《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訂立的甄選試中合格之投考者方獲接納為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
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適用於保安學員。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一般計劃是一份綜合文件,載有一切運作及發展所需之課程資料、核心資料和規則。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一般計劃載於本規章之附件內,是本規章的組成部份。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計劃,以下稱為課程計劃,是一份詳細文件,由有關的一般計劃開始編寫,並根據課程的不同階段分為若干冊。
二、除了一般計劃所提及之核心學科及/或訓練外,還包括了其他學科及/或訓練,這些學科/訓練是根據本規章第一條的規定,經評估課程大綱後,憑經驗認為是必需的。
三、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推動協調後,相當於基礎階段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計劃是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而相當於專業階段及實習的課程計劃則由澳門保安部隊各有關部隊之局長核准。
四、若各部隊及機構就有關上款所述之協調未取得一致意見,基礎訓練階段之課程計劃將連同有關的報告,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呈交保安司司長考慮,以作最後核准。
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有明確的授課/訓練時間,為:
—基礎訓練及專業階段,授課課時以小時為單位;
—實習階段,以星期為單位。
二、保安學員培訓課程訓練持續的時間如下:
—基礎訓練階段:
普通培訓:不少於320個課時;
特別培訓:不少於320個課時;
—專業訓練階段:
普通培訓:不少於560個課時;
特別培訓:不少於620個課時;
—實習階段:
普通培訓:最少連續8個星期(包括畢業禮之綵排及10個工作天休假);*
特別培訓:最少連續10個星期(包括畢業禮之綵排及10個工作天休假);
三、在計算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時間方面,七個課時相當於一天的訓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一、合格完成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基本訓練階段及專業訓練階段之學員,在實習結束時,須進行一個公開及莊嚴之畢業典禮。
二、典禮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舉行,由保安司司長或其代表擔任主禮嘉賓。
三、參加畢業典禮的學員,須在實習階段內以70個課時進行有關儀式之練習及綵排。
一、完成實習階段之保安學員,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進入各部隊編制時,須進行一個宣誓儀式,以其名譽承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忠誠服務。
二、宣誓儀式由保安學員所投身之部隊負責舉行。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是在0至20分的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點後2個位之完整數字來表示。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為合格完成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學員頒發證書。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有效期為一年。
一、目的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旨在向加入澳門保安部隊的學員提供關於各部隊基礎職程之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在執行行動性、技術性或行政性任務時所需的專業技術培訓。
二、目標
課程結束時,學員應有能力:
—承擔與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之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有關之義務和責任;
—進行獲指派的行動性、技術性或行政性活動;
—懂得運用本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
三、課程結構
課程按下列結構形式分三個階段進行:
階段 |
目的 |
教學方式 |
結構 |
基礎 |
行為培訓 基礎技術 |
理論與實踐 |
課程組 單元課 學科/訓練 |
專業 | 特定技術培訓 | ||
實習 | 與官職及職能相配合 | 工作中培訓 | 擔任職務及特定工作 |
四、大綱
(一)基礎訓練階段之學習計劃
a.普通培訓課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技術 | 體育 | 體育/搏擊/軍事化項目訓練 |
射擊 | 射擊、槍械及爆炸品 | |
法律 |
|
|
軍事化人員規章及通則 |
|
|
軍事化人員實用知識 |
|
|
溝通 | 語言 |
|
行為 | 個人表現 | 依據軍事化人員通則釐定 |
b.特別培訓課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技術 | 體育 | 體育/搏擊/ 軍事化項目訓練 |
射擊 | 射擊、槍械及爆炸品 | |
法律 |
|
|
軍事化人員規章及通則 |
|
|
軍事化人員實用知識 |
|
|
溝通 | 語言 | 中文/葡文 普通話 |
行為 | 個人表現 | 依據軍事化人員通則釐定 |
(二)專業訓練階段之學習計劃
a.普通培訓課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一般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b)治安警察局音樂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
音樂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c)治安警察局無線電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
通訊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d)治安警察局機械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
機械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e)消防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基礎 |
|
救助 |
|
|
防火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b.特別培訓課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b)治安警察局音樂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
音樂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c)治安警察局無線電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
通訊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d)治安警察局機械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公民教育及軍 事化人員培訓 |
|
警務 | 在課程計劃內訂定 | |
機械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e)消防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課程組 | 單元課 | 學科/訓練 |
技術 | 基礎 |
|
救助 |
|
|
防火 |
|
|
溝通 | 語言 | -葡文/中文 -普通話 |
(三)實習階段之學習計劃
a.普通培訓課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治安警察局各部門 中第五級別之 行動性附屬單位 |
-巡邏 |
b)治安警察局音樂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樂隊 |
專業特定技術 |
c)治安警察局無線電職程
附屬單位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專業特定技術 |
d)治安警察局機械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有關專業之 |
專業特定技術 |
e)消防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消防局各部門中 |
執行特定之行動工作 |
b.特別培訓課程
a)治安警察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警務廳第五級別 |
-值勤官 -巡邏值勤官 |
特警隊第五級別 |
應變隊之班長 |
b)治安警察局音樂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樂隊 | 擔任技術性特定工作 |
c)治安警察局無線電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監督及擔任技術性 |
d)治安警察局機械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有關專業之 |
監督及擔任技術性 |
e)消防局普通或直線職程
附屬單位之類別 | 執行之特定工作類型 |
第四級別之 |
統籌、監督、指導及執行 行動性、技術性及行政性 特定工作 |
第五級別之 |
(四)各訓練階段之加權系數
—基礎階段:2
—專業階段:3
—實習階段:1
五、對學員之評估
(一)評估目標
對學員之評估是為達到以下目的:
—為編排名次及進入副警長/副區長、警員/消防員職位;
—在個人檔案內作記錄;
—評估課程大綱。
(二)一般規定
a.各課程階段及各單元課/學科/訓練之系數:
該等系數是用來衡量課程各階段及各單元課/學科/訓練之相對比重,以對投考人作最後評核,且考慮到以下各點而訂立:
—各階段、各單元課/學科/訓練之期限;
—在課程中各階段、各單元課/學科/訓練之間的相對重要性;
各單元課/學科/訓練之系數應分別列於課程計劃內。
b.評估方式:
—在基礎訓練階段之各單元課/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是以筆試、實踐試及/或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專業訓練階段之各學科/訓練結束後進行總評估,該評估是以筆試、實踐試及/或口試之方式為之;
—在實習期間對所培訓的個人表現之評估,以及在實習後進行之總評估,透過觀察及記錄在各部隊為此特定專門表格上為之。
c.對學員之評核:
a)階段評核:
—基礎階段:透過須接受總評估之各單元課/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專業階段:透過須接受總評估及個人表現之評估的各學科/訓練之加權均數獲得;
—實習階段:透過適當之評核項目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一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b)最後評核:
—透過課程中三個階段之評核之加權均數獲得;
—評核應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精確至小數後兩個位之完整數字表示;
—編排投考人之名次,當評核成績相同時,應考慮系數較大的階段所取得之評核成績。
d.開除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經上級建議,學員可被除名:
a)因現行法規中所規定之紀律原因;
b)在基礎訓練階段的任一單元課中取得之平均評核低於10分;
c)在專業訓練階段的任何一個學科/訓練中取得之評核低於10分;
d)在實習階段結束時取得之成績低於10分;
e)缺課次數超過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任何一個階段中總工作天的十分之一者。如投考人因病缺課且取得良好成績,缺課次數可增至八分之一。
六、課程大綱評估
(一)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是根據在基礎訓練及專業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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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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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員之評估 | 測驗結果 | 分析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各階段結束時 | 部隊校長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課程主管 之報告書 |
(二)外部評估
外部評估是根據在實習階段所收集之資料,按照下列計劃制定:
評估要點 | 資料來源 | 方法及工具 | 時間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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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主管 |
對學員之評估 | 結果 | 分析 | 實習結束時 | |
學員意見 | 學員 | 問卷 | ||
實習之評估 | 監督 | 討論 |
(三)課程之更新
課程主管以內部及外部評估所收集之資料編制報告書,其內應指出所發現之謬誤及不足之處,以及提出更新與改善課程所需措施及工作之建議。
七、教育場所
(一)基礎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綜合訓練中心(葡文縮寫為CIC)。
(二)專業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所屬部隊學校。
(三)實習階段
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附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