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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使華僑大學開辦的法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僑大學法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03/2004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4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學時 |
合同法 | 72 |
中國法制史 | 72 |
澳門民商法概論 | 54 |
公司法 | 72 |
國際貿易法 | 72 |
國際投資法 | 72 |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 72 |
法律文書 | 36 |
證據法學 | 36 |
科目 | 學時 |
當代中國經濟 | 54 |
仲裁法 | 54 |
哲學基礎 | 24 |
當代國際關係 | 30 |
警察法 | 54 |
畢業實踐 | 216 |
畢業論文 | 144 |
開課日期:二零零三年九月
備註:
一、完成課程,且成績符合有關規章之要求者,獲頒本科畢業文憑;完成課程,且成績符合有關規章之要求,且通過外語考試者,獲頒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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