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Four Star Company、施利樺醫療化學儀器、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和耀鎮公司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合同,金額為 $ 13,957,616.20(澳門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our Star Company
2003年 | $ 1,839,827.00 |
2004年 | $ 2,582,619.00 |
2005年 | $ 1,485,584.00 |
2006年 | $ 742,792.00 |
施利樺醫療化學儀器
2003年 | $ 391,059.50 |
2004年 | $ 782,119.00 |
2005年 | $ 782,119.00 |
2006年 | $ 391,059.50 |
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
2003年 | $ 905,156.20 |
2004年 | $ 1,810,312.40 |
2005年 | $ 1,316,312.40 |
2006年 | $ 411,156.20 |
耀鎮公司
2003年 | $ 86,250.00 |
2004年 | $ 172,500.00 |
2005年 | $ 172,500.00 |
2006年 | $ 86,25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3——化驗室之試劑」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48,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圓正),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I. 二零零二年度管理結餘之運用
將二零零二年度之管理結餘澳門幣九十七萬五千九百三十五元二角二分($975,935.22),全數撥入一般儲備帳目(C/51)中, 使儲備總額達至澳門幣三千四百一十四萬六千四百五十二元八角二分($34,146,452.82)。
II. 二零零三年度經營預算之追加或減少
(澳門幣 MOP)
帳目編號 | 項目 | 最初預算 | 追加或 減少款項 |
實際金額 |
收入 |
||||
71 | 保費從價收入 | 1,875,000.00 | 5,300.00 | 1,880,300.00 |
76 | 存款利息 | |||
763 | 定期存款利息 | 1,420,400.00 | (1,053,300.00) | 367,100.00 |
支出 |
||||
61 | 賠償金 | |||
611 | 賠償準備金 | 500,000.00 | 1,500,000.00 | 2,000,000.00 |
結餘 |
||||
89 | 本期營業結餘淨值 | 3,189,900.00 | (2,548,000.00) | 641,900.00 |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 主席:丁連星,委員: 潘志輝,盧文輝
鑑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專營公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S.L.O.T.)為了獲得續期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項目之許可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分別公佈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政府公報》的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證書修改的、公佈於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的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的公證書中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簽訂的特許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項目之許可續期至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該批示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
二、第一款所指許可受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條件約束。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 53/93/M 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三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25,401,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伍佰肆拾萬壹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收入 |
||||||
04 | 00 | 00 | 00 | 財產之收益 | ||
04 | 03 | 00 | 00 | 利息 ——其他部門 | ||
04 | 03 | 09 | 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撥款之收益(援助特困行業從業員之撥款) |
$ 1,000.00 |
|
05 | 00 | 00 | 00 | 轉移 | ||
05 | 01 | 00 | 00 | 公營部門 | ||
05 | 01 | 02 | 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撥款 |
$ 125,400,000.00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4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3 | 00 | 00 | 私人 | ||
04 | 03 | 00 | 00 | 18 | 援助有特別困難失業人士之撥款 |
$ 120,000,000.00 |
04 | 03 | 00 | 00 | 19 | 援助特困行業從業員之撥款 | $ 5,401,000.00 |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林美美,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