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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8/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設立公司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Seng Heng,SA”),以經營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 請查閱:更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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