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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0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1/2003

刊登日期:

2003.5.26

版數:

527-530

  • 為減輕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對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而暫時豁免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6/2003號法律 - 為減輕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對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而訂定的臨時稅務優惠措施
  • 第13/2003號行政法規 - 為減輕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對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而暫時豁免費用
  •  
    相關類別 :
  • 稅務優惠 - 財政局 - 衛生局 - 旅遊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03號行政法規

    為減輕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對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而暫時豁免費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豁免若干行政費用,以減輕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對經濟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二條

    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

    一、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定義的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同一法令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營業執照續期費。

    二、以適當獲發執照經營的酒店場所的名義作所有權登記的客運機動車輛,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檢驗費;有關費用訂定於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條,以及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市政條例》通過的《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 項第i)及第ii)分項;根據第17/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市政條例》現仍生效。

    三、用於以酒店場所名義登記的車輛的客運服務的無線電通訊網、無線電通訊站或操作頻率,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下列費用;有關費用訂定於順次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號法令第38/2000號行政法規第1/2001號行政法規第19/2001號行政法規第3/2002號行政法規以及第2/2003號行政法規調整的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的《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一)1305 A.1.6.1.1 基地站 (有轉發站功能);

    (二)1310 A.1.6.1.2 基地站 (無轉發站功能);

    (三)1315 A.1.6.1.3.1 單工;

    (四)1320 A.1.6.1.3.2 半雙工 (每對操作頻率)。

    第三條

    旅行社

    一、旅行社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營業執照續期費;有關費用訂定於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

    二、以適當獲發執照經營的旅行社名義作所有權登記的客運機動車輛,於二零零三年亦可獲豁免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費用。

    三、用於以旅行社名義登記的車輛的客運服務的無線電通訊網、無線電通訊站或操作頻率,亦可於二零零三年獲豁免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所指費用。

    第四條

    電影院、蒸氣浴室、健康俱樂部及卡拉OK場所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表II所載的下列場所,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營業執照續期費;有關費用訂定於同一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一)電影院及劇院;

    (二)蒸氣浴及按摩場所;

    (三)健康俱樂部類型的場所;

    (四)“卡拉OK”類型場所。

    第五條

    自行駕駛的機動車輛

    一、以自行駕駛的機動車輛租賃企業名義登記的客運機動車輛,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費用。

    二、上述企業根據六月十六日第52/84/M號法令的規定獲許可經營且有關車輛已獲發牌照,方可獲本條所指豁免。

    第六條

    的士

    一、輕型客運出租汽車或的士的執照持有人,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執照續期費;有關費用訂定於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以及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價目表第十八條第五款a) 項。

    二、輕型客運出租汽車或的士,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下列費用:

    (一)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四條第五款,以及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價目表第十八條第五款e)項所定的計程錶年度檢定費;

    (二)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的費用。

    三、輕型客運出租汽車司機或的士司機,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專業工作證年度續期費;有關費用訂定於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第十一條第三款,以及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價目表第十八條第五款d)項。

    四、用於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服務的無線電通訊網、無線電通訊站或操作頻率,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所指費用。

    第七條

    街市及小販

    一、澳門市政街市攤檔承租人及海島市政街市攤檔承租人分別可獲豁免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價目表第九條第一款所定月租及按有關合同所定月租,豁免期為本行政法規生效日翌月一日起計的三個月。

    二、小販於二零零三年可獲豁免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價目表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的年度費用,以及經五月三日第240/19/CMI/91號決議核准的《海島市費用及手續費表》第一款所定費用;根據第17/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決議現仍生效。

    第八條

    適用法例的延伸

    如涉及費用的適用區域事宜時,有關費用的豁免可延伸至與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市政條例》具有相同性質支付義務的市政條例,但不可超出本行政法規豁免的範圍及延伸;根據第17/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例現仍生效。

    第九條

    公共部門的義務

    一、本行政法規生效日起計六十日內,有權限部門須依職權退還藉繳納費用的名義收取但又為本行政法規所豁免的任何款項。

    二、有關公共部門及實體須向有權限部門提供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資料。

    第十條

    最後規定

    本行政法規所給予的豁免不妨礙受惠人對有權限部門的其他義務及負擔,如執照續期。

    第十一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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