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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三月二十八日第83/94/M號訓令,賦予沈泉興第18/94號之政府許可;
鑑於有關政府許可之持有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站准照之續期事宜,因此,根據經七月十七日第33/95/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引致廢止有關之政府許可;
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三月二十八日第83/94/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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