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11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
上指批示第四款原文為:
“於二零零三年本批示第一條所訂......”
應改為:
“於二零零三年本批示第一款所訂......”。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