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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1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

上指批示第四款原文為:

“於二零零三年本批示第一條所訂......”

應改為:

“於二零零三年本批示第一款所訂......”。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