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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許可住所設於中國的“中國工商銀行”,英文名稱為"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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