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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3

刊登日期:

2003.4.21

版數:

432

  • 許可訂立“澳門科學館概念設計及建築設計”項目之顧問服務合約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澳門基金會提供澳門科學館概念設計及建築設計項目之顧問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學館概念設計及建築設計項目之顧問服務合約,金額為 $2,40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280,000.00
    2005年 $ 120,0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內帳目編號為“6123-澳門科學館”項目中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3

    刊登日期:

    2003.4.21

    版數:

    432-433

    • 許可訂立“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EGI)”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電子政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執行「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EGI)」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EGI)」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635,702.00(澳門幣陸佰陸拾叁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3,317,851.00
    2004年 $ 3,317,851.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2、次項目1.013.14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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