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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昔日生活風情」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4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五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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