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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三月三日第九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有關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中之開支之經濟分類表,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將該表之文本作出更正並重新公佈。

原文為: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開支之經濟分類

應改為: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開支之經濟分類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