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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聯/迅興合作經營執行「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地下停車場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聯/迅興合作經營訂立「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地下停車場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6,984,860.00(澳門幣叁仟陸佰玖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33,000,000.00 |
2004年 | $ 3,984,860.00 |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次項目 8.044.040.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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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hilips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執行「影像設備維修保養」工作之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hilips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影像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02,763.90(澳門幣壹佰叁拾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651,381.90 |
2004年 | $ 651,382.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4.021.04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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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向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140,144.20(澳門幣伍佰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肆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340,925.80 |
2004年 | $ 2,799,218.4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教育暨青年局」的第一、第三及第四組內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項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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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 CONSULGAL,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S.A. 及 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執行 「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CONSULGAL,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S.A. 及 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訂立「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59,6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922,000.00 |
2004年 | $ 737,6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4、次項目8.044.044.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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