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0/2003

刊登日期:

2003.3.10

版數:

311

  • 按水錶直徑訂定最低用水量。
被廢止 :
  •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 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  
    相關類別 :
  • 水及供排 - 環境保護局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9/2003號行政命令

    考慮到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的公共服務專營特許合同第九條 l 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十款的規定;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最低用水量

    最低用水量按下列水錶直徑釐定:

    十五毫米水錶 四立方米
    二十毫米水錶 六點五立方米
    二十五毫米水錶 十二立方米
    四十毫米水錶 二十八立方米
    五十毫米水錶 四十立方米
    八十毫米水錶 一百立方米
    一百毫米水錶 二百立方米
    一百五十毫米水錶 四百立方米
    二百毫米水錶 六百四十立方米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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