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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及實習的實習員使用的工作證,其式樣為本批示附件所載者。

二、在培訓及實習階段,相應使用附件I及附件II之工作證。

三、該等工作證由行政長官簽發。

四、本批示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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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規格:100mm x 6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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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第一款所指者)

規格:100mm x 68mm

葡文版本

第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二日第16/86/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建議,在鄰近關閘廣場及牧場街的一幅面積5,46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768/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C”及“D”標示的土地上設置一停車場,簡稱為關閘總站。該地籍圖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

二、根據上款規定而設置的停車場用作臨時 巴士總站及公共客運重型車輛的專用停車場。

三、關閘總站的出入口均設於關閘廣場。

四、為著民事及刑事責任之效力,第一款所述的停車場被視為公共街道。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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