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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二)項及第三十八條、以及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並鑑於通過立法會二零零二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的第4/2002號決議規定,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議決如下:
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47,000,000.00(四千七百萬元正),該預算為本議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曹其真——副主席 劉焯華——第一秘書 歐安利——第二秘書 高開賢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86/89/M號法令及第87/89/M號法令;二月二十八日第1/2000號法律;四月十七日第3/2000號法律以及十二月四日第11/2000號法律。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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