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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短、中期法規草擬計劃」翻譯工作判給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
上指批示第二款原文為: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 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 07.06.00.00、次項目 8.090.066.08之撥款支付。”
應改為: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 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次項目 8.090.066.08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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