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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2003

刊登日期:

2003.1.20

版數:

20

  • 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訂立《短、中期法規草擬計劃》的翻譯工作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2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短、中期法規草擬計劃》的翻譯工作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短、中期法規草擬計劃」翻譯工作判給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

    上指批示第二款原文為: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 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 07.06.00.00、次項目 8.090.066.08之撥款支付。”

    應改為: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 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次項目 8.090.066.08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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