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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6/2002號行政法規

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核准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該規章為本法規的附件及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規章制定了設計、修建、營運及維護燃氣傳輸管路(以下簡稱管路)所須遵守的技術條件。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工作壓力等於或大於4巴的燃氣傳輸管路。

二、根據工作壓力,可分為下列等級:

第1級 - 工作壓力在20巴以上;

第2級 - 工作壓力等於或小於20巴,以及等於或大於4巴。

三、上款所述的數值可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進行修改。

第三條

壓力控制

為了確保必要的安全條件,應在管路中安裝已被核准的壓力控制裝置。

第四條

管道直徑

管道的直徑應等於或大於100毫米。

第五條

網絡的佈置圖

網絡應用正確比例的佈置圖表示出來,並指出下列各點:

(一) 它們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以及埋藏深度;

(二) 管道的直徑;

(三) 配件(閥門、連接裝置及其它),並指出它們各自的位置;

(四) 與特殊工作相關的詳細資料。

第六條

管路的標記

一、地下管道應用一條黃色警戒帶標記出來,該警戒帶位於管道的上母線以上0.30米處,最少闊0.2米,上面要用中文及葡文寫上「小心 - 燃氣」字句,字體要清晰易見並且不會被擦掉,標記的字元間隔不能超過1米。

二、在住宅區以外,也要放置和保留標記,標記要設置在管路軸線的正上方,需指出管路的正確位置,且標記之間不能超過500米。

第七條

傳輸燃氣的溫度

所傳輸燃氣的溫度應可對良好保持管道內部塗層有利,如果還有外部塗層,也要有利於保持外部塗層,在這些位置,溫度不能超過攝氏120度。

第八條

燃氣的腐蝕性

一、燃氣應為非腐蝕性燃氣。

二、根據NP-1333或者其他技術相等的標準,容許的最大腐蝕度為1A。

第二章

與管的製造相關的規定

第九條

總則

在修建管道時,應使用根據本章所指的技術標準來製造、測試及控制的鋼管。

第十條

標稱直徑及厚度

管的標稱直徑及管壁厚度應符合適用標準中所載的數值,如NP-1641標準或其他技術等效的標準。

第十一條

相對延伸率、彈性極限及斷裂強度

一、管道的相對延伸率不能低於第六十一條所述標準中指出的數值。

二、管的金屬彈性極限與斷裂強度的比率不能超過0.85。

三、管的金屬相對延伸率、彈性極限與斷裂強度應根據第六十一條所述的標準來確定。

第十二條

金屬的過渡溫度

一、金屬的過渡溫度應低於第五十三條和五十四條所述測試過程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溫度,或在工作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溫度。

二、對上款所要求的驗證,得根據第六十一條所述的標準,透過測量韌性來進行。

第十三條

鋼管的製造過程

在修建管路時應使用由預脫氧鑄鋼製造的鋼管。鋼管可以是無縫鋼管、帶有縱向接縫或螺旋狀接縫的鋼管。

第十四條

鋼的化學成分

用作製造鋼管的鋼,其化學成分應確保其在焊接性、延展性及韌性方面具有良好性能。作為評定標準,可採用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相對延伸率及過渡溫度,並遵守第六十一條所述的適用標準指出的數值。

第十五條

製造的證明書

一、管的製造商應為每批管附上一份證明書,其上寫明:

(一) 材料的質量:需指出化學成分及各成分的限制量、機械性能、尺寸公差及所發現的瑕疵;

(二) 管的製造程序;

(三) 對焊接的管,需指出其焊接加工過程及驗收條件;

(四) 製造管時,在不同階段所採用的控制和測試方法,如類別、方法、編號及驗收標準;

(五) 管的水力測試和非破壞性測試的條件。

二、管應根據所採用的製造標準來標記。

第十六條

管的測試及控制

在製造過程中,每根管都必須受第六十一條所述適用標準中規定的測試及控制方法約束,尤其是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

壓力

一、測試壓力應產生圓周拉應力(s),該應力是標準所定的厚度函數,經考慮最小公差後,其應介乎在所指最小彈性極限的95%至100%之間。

二、如沒其他說明,本規章中所提到的壓力均指相對壓力。

第十八條

測試用最大及最小壓力的確定

一、在工廠中使用的最大及最小測試壓力由下表所指出的方法來確定,該等壓力以巴為單位,並分別對應於極限應力:

表一

圓周拉應力 (s) 測試壓力 (r)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0.95xE E
20 x 0.95 x E x e
------------------
x 100 - d
--------
D 100
20 x E x e
------------
x 100 - d
--------
D 100

表中:

E = 金屬的最小彈性極限,已在管的技術規格中定出,以每平方毫米上的牛頓數表示;

D = 管的標稱外直徑,用毫米表示;

e = 管壁的標稱厚度,用毫米表示;

d = 最小厚度的公差,以e的百分比表示。

二、在管製成後,確定最小及最大測試壓力時,要考慮到E、D及d的值,它們是列明在第十五條所述的管的製造證明書中。

三、對於彈性極限的確定,如管的製造技術規格所使用的方法與第一款所規定的方法不同,則按該方法測量所得的彈性極限值的函數,即最大及最小圓周拉應力(s)及其對應的測試壓力應符合下述條件:以該方法計算出來的應力(s)及測試壓力需與表I列出的公式確定的數值相等。

四、在本規章適用範圍內,圓周拉應力(s)被理解成在管路內部的流體壓力作用下,產生在外圓上沿切線作用的拉力。

五、常規彈性極限簡稱為彈性極限,根據第六十一條所述的標準,它是指相對於試樣的原始截面,要產生等於試樣標記點之間的原始長度的0.5%的拉伸量,包括彈性及塑性拉伸所需的載荷。

第十九條

最大壓力極限及測試目標

一、水力測試壓力的最大極限為210巴,且其只用於生產控制。

二、上款所述的水力測試壓力是用於生產控制,其與管可能承受的實際工作壓力無關。

第三章

彎管、接頭及其他配件

第二十條

材料

在修建管路中所使用的彎管、接頭及其他配件應以鋼材製造。該等原件應與所插入管段預計的工作條件相協調,並符合第六十一條所指的適用標準。

第二十一條

水力測試

本章所述的裝置及配件在工廠中應接受最小持續十五分鐘的水力測試,測試的壓力不能低於管道最大工作壓力的150%。

第二十二條

型號及要求

一、所有配件都應是已獲批准的型號及符合第六十一條所述並獲管路設計工程師採用的技術標準或規格所訂定的要求。

二、所有配件都應按製造標準做上標記。

第二十三條

法蘭盤式連接件

法蘭盤式連接件應符合第六十一條所述並獲管路設計工程師採用的適用標準。

第四章

管道的計算、現場佈置類別

的定義及最大允許圓周拉應力值

第二十四條

設計壓力的確定

一、應根據下述公式為已給出標稱厚度的管道計算設計壓力,或為已定出的設計壓力計算標稱厚度:

P = ((20 x E x e)/D) x F

其中:

P = 設計壓力,用巴表示;

E = 金屬的最小彈性極限,已在管的技術規格中定出,以每平方毫米上的牛頓數表示;

D = 管的標稱外直徑,用毫米表示;

e = 管壁的標稱厚度,用毫米表示;

F = 與管道安裝位置的類別相對應的安全系數,適用第二十九條表二的規定。

二、設計壓力是根據所使用的材料及管道安裝位置的類別而容許的最大壓力。

三、第一款所述的公式亦可用於計算管壁的厚度。但在計算厚度時,不能將管在製造標準中給出的最小允許公差考慮進去。

四、在任何情況下,工作壓力的最大值都不能超過設計壓力值。

第二十五條

管道安裝位置的分類,以類別表示

一、基於安全性,將管道安裝的位置分成四類,分類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 人口密度;

(二) 自然條件、重要性及已有樓宇、建築物及工程結構的用途;

(三) 鐵路及公路交通的繁忙程度。

二、每種位置的類別必須符合:

(一) 建築類型,由最大應力值表示,根據第六十一條所述的標準,最大應力值要針對管允許的圓周拉應力(s)來確定。

(二) 管道與鄰近樓宇、建築物及工程結構之間的最小距離。

第二十六條

類別1和類別2

一、類別1和類別2對應於沙漠或山區、草原、農場、農村地區、人口聚集區的周邊地區,一般來說,它包括所有不屬於類別3和類別4的區域。

二、為確定每公里的建築物密度,只有那些有人佔用,位於所設計的管道佈置軸線兩側0.4公里寬及1公里長的帶狀區域內的建築物,才計算在內。

三、類別1包括每公里的建築物密度小於13的區域。

四、類別2包括每公里的建築物密度等於或大於13的區域。

第二十七條

類別3

類別3對應於住宅區或商業區,該類別當中的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份額最少要有10%與街道相鄰或位於根據管路設計所確定的區域內,但該等建築物的高度不能超出地面三層。

第二十八條

類別4

具備下述所有條件的區域,屬於類別4:

(一) 大部分建築物高出地面四層或以上;

(二) 交通繁忙;

(三) 在地下存有大量的基礎設施設備,如管道、電纜或電話線。

第二十九條

最大允許圓周拉應力值

金屬管的最大允許圓周拉應力值(s),根據彈性極限E的函數,按下表進行計算:

表二

位置類別 安全系數
(F)
最大圓周拉應力的
對應值 (s)
類別1 0.72 0.72 x E
類別2 0.60 0.60 x E
類別3 0.50 0.50 x E
類別4 0.40 0.40 x E

第三十條

安裝在類別4位置中的管路

在類別4位置中只允許安裝工作壓力不超過20巴的管路。

第三十一條

縱軸的位置

一、管路的縱軸位置與任何居住用途建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為25米。

二、公共建築物或存在特殊風險的建築物,尤其存在火警或爆炸危險的建築物,其管路的縱軸位置與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要等於或大於75米。

三、一旦管道設計工程師採取下述的任一或一些安全補充措施,則以上各款所述的距離可以減小到表三所載的數值:

(一) 加強管壁自身厚度,這種情況要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的公式為基礎來確定厚度,計算時要將壓力值P增加25%;

(二) 採用下述的一種或多種附加保護措施:

· 用金屬套筒將管道包起來;

· 插入混凝土擋牆;

· 用鋼筋混凝土製成的防護道,如圖(a)的倒《U》形;

· 在混凝土層的上面蓋上防護板,如圖(b)般;

· 用鋼筋板的倒置管線溝蓋起來,如圖(c)般;

· 用鋼筋混凝土的倒置管線溝,如圖(d)般;

· 鋼板製成的側面框架,如圖(e)般;

· 用鋼筋混凝土蓋板蓋起來,如圖(f)般。

表三

標稱直徑
(毫米)
距離,以米為單位
Ps(*) > 20 b 4 ≦ Ps(*) ≦ 20 b
將要建設的建築物 已有建築物
100 - 150 2.5 2.0 1.0
175 - 250 4.0 3.0 1.5
300 - 450 7.0 5.0 2.0
> 500 10.0 7.5 3.0

(*) Ps: 工作壓力。

四、當採用上款(二)項所述的其中一種解決方案時,保護元件應如下佈置,即其端部與建築物最近點的距離要遵守表三的規定。

第五章

現場佈置

第三十二條

在地下安裝管道

一、管道應平整地放置在地溝的底部,並以合適的材料保護,以便防止管道老化及塗層脫落。

二、當認定土壤的特性會對管道造成侵蝕時,應在地溝的底部均勻地鋪上一層最小厚0.1米的淡水沙層或等同的材料。

三、管道還要用上款所指的物料完全包覆起來,且所有方向均需達到所指定的最小厚度。

四、如發現管道的塗層已損壞或沒有完成,則須對其進行修理或完成塗層的噴塗。

五、當管道安裝在地溝中時,應以臨時護罩密封管首的分段,待連接管道分段時才將其除去,並檢查管道內部是否有外來雜物。

第三十三條

深度

一、管道安裝的標準深度由管線的上母線與地平面之間的距離來確定,考慮到土壤的特性,深度最少應達到0.8米。

二、安裝在交通流量大的鐵路或公路下面的管道的最小深度為1米。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管道應該用套筒保護。

三、在特殊情況下,經適當的合理解釋,管道的最小深度可以減小,但管道不能碰撞到其他管道且要用合適的方式加以保護,如利用保護套筒,以防止在過重載荷下造成損壞。利用此方法可確保管道獲得的保護條件等同埋藏於標準深度。

第三十四條

在接近其他地下設施的區域安裝管道

一、當管道安裝在其他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附近時,應遵守在兩個工程最近點之間最小保持0.8米距離的規定。

二、當不可能達到上款所述的最小距離時,燃氣管道應安裝在保護套筒中,兩邊要延伸到較近點的兩側,最小長度為:

(一) 1米,當燃氣管道的位置高於其他管道時;

(二) 3米,當燃氣管道的位置低於其他管道時。

三、當燃氣管道與其他已經存在的用於其他目的的管線,例如電纜、電話線、供水管或排水管平行佈置時,兩種管道的外表面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等於或大於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安裝深度,但被連續的隔離護牆保護的燃氣管道除外。

四、為減小鄰近地區的其他管道的任何施工所帶來的風險,上款所述的數值應予增加。

第三十五條

安裝管道及特殊情況的注意事項

一、應避免穿過需要經常進行維護的部件或需要使用體積特別大的維護設備的元件。

二、在穿過有障礙物的水道、沼澤地、洪水區、土壤堅固性差或不穩定的區域時,應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以確保管道安裝的穩定性。為防止出現問題,可將管道升到地面上或洪水淹沒面以上。

三、如證實加壓站可能引起振動,應在管路的上行和下行採取相同的保護措施。

四、管道在安裝到地溝中後,在驗收測試之前,要仔細清潔其內部和清除所有外來雜物。

五、在通過鐵路、水道或公路時,管道的整個長度都要安裝具合適強度的保護套筒,該套筒應可以承受可能出現的外力。

六、管道與套筒之間的環形空間應能便於通風,以便當出現燃氣泄漏時,將泄漏的燃氣引導到套筒的端部和將之排出,防出現危險。

七、當使用金屬套筒作為保護裝置時,應安裝截面隔板以構成環形凸頂,其間距最多為150米,且元件的每一部分均應設有通風管,通風管需位於接近最兩端的地方,其內徑要等於或大於34毫米,出口需以防火型金屬網保護,並在不會對人命財產構成危險的地方排出泄漏的燃氣。

八、金屬保護套筒應以下述方式作保護:

(一) 內部及外部的防腐蝕處理;

(二) 與所裝管道之間的電力絕緣;

(三) 在有需要時安裝負極保護。

第三十六條

防腐蝕保護

一、地下鋼管應用保護塗層保護,以防止其被安裝位置處的土壤侵蝕,以及因自然或雜散電流所引起的腐蝕。

二、塗層應選用合適的材料,例如下述類型的材料:

(一) 不含苯酚的瀝青或柏油,要用玻璃纖維帶或其他不易腐爛的材料承托;

(二) 合成樹脂。

三、塗層的厚度應與所用物料的類型及安裝條件相配合,並應以合適的方法來控制,例如超聲波測試。

四、鋼管塗層的絕緣穩定性應有5,000伏特,絕緣塗層的厚度每增加一毫米,絕緣性將增加5,000伏特,最高可達至25,000伏特。

五、當管路必須設置在架空高壓電線的支撐結構附近或與地下電纜平行佈置時,需採取措施以確保管路的電力保護及絕緣的持續。

第三十七條

負極保護

一、根據土壤的性質,當在技術上證明需要時,地下鋼管應具有負極保護系統。

二、所採用的負極保護應能為管道提供具合適值的接地負電位。

三、對於覆有有效塗層,且透過絕緣連接裝置與其他管道電氣絕緣的管段,可不安裝負極保護系統。

第三十八條

戶外架空或處於地面以上的管道

一、在穿過沼澤區、山區或容易受到土壤移動或塌方影響的地方,安裝的管路可以由架空或處於地面以上的管段組成。

二、當穿過水道、水平面偏低或類似的地區時,得批准使用已有的工程結構,並按每一特殊情況,採取專門的安全措施,但重要的金屬結構除外。

三、在這情況下,管路不可安裝在沒有通風或無法作業檢查和維護的地方。

第三十九條

確定架空管道的管壁厚度

一、在確定架空管道的管壁厚度時,應考慮可同時對管道起作用的所有橫向及縱向力。

二、架空管道的修建計劃還應考慮因溫度引起的縱向變形而需作出的補整問題。

第四十條

架空或處於地面以上的管道與架空電線的相交

當架空或處於地面以上的管道與架空高壓電線相交或佈置在其附近時,倘它們之間的距離小於電纜到地面的高度,則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 使用隔離連接裝置;

(二) 將管道接地。

第四十一條

架空或處於地面以上管道的保護

應對架空或處於地面以上的管路分段進行外部保護,如通過塗漆、金屬噴塗、機械防護或任何其他合適的工序進行,以防止大氣成分的侵蝕及可能出現的機械損壞。

第四十二條

清潔及檢查設備

一、為可在不中斷燃氣供應的情況下使用清潔及檢查設備,應在管道中安裝所需的裝置,用以引入和取出清潔及檢查設備。

二、應使用尺寸合適的曲率半徑、分支連接頭或其他類別的設備,以便在清潔及檢查設備的輔助下,對管道內部進行清潔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

焊接

一、鋼管的焊接要由合資格的焊接工人按照經審批的焊接程序進行。

二、焊接程序、對焊接質量所進行的目視檢查和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測試都應符合第六十一條所述適用標準的要求。

三、應100%利用射線測試或其他非破壞性測試方法進行焊接檢查,並由合資格的技術人員解釋測試結果。

四、焊接中使用的填充金屬需與被焊接的鋼管的特性相容。

五、當處理地下管道時,管路各種組成元件的連接,例如管、連接配件及其他裝置的連接,需採用對接焊縫的電焊方式進行。

六、焊接對接焊縫前要在鋼管的邊緣準備合適的坡口。

七、帶縱向或螺旋狀接縫的鋼管,需採用焊接時各接縫彼之間錯開的方式連接。

第四十四條

法蘭盤型連接裝置

裝置或配件的連接可以使用法蘭盤型連接裝置。

第四十五條

連接處使用的材料

一、可通過使用下述部件來改變管道的方向:

(一) 大曲率彎頭,由有縫或無縫鋼管製成,在通過第十六條所述的測試後,用彎管機製造且過程中不能存在打褶現象,其可在工場中通過冷彎或熱彎來進行,在現場則只能通過冷彎來進行;

(二) 小曲率彎頭,在工廠中製造,並需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要求;

(三) 由直管焊接製成的彎頭,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使用。

二、在下述情況,嚴禁使用上款(三)項所述的彎頭:

(一) 在設計最大工作壓力等於或大於管道規定的最小彈性極限的40%,而該工作壓力是對應於在直管中的圓周拉應力;

(二) 當彎頭的兩個相接直管之間的角度大於12o 30'時。

第四十六條

彎頭的焊接檢查

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由直管焊接製成的彎頭的焊縫,要100%進行非破壞性測試。

第四十七條

分支

在安裝分支時,應採取合適的方法以確保元件的強度等於原來元件的強度。

第四十八條

截流閥的安裝

應在管道中安裝自動型或遙控型的截流閥,其安裝間隔不能超過:

(一) 10公里,在類別1、2和3的區域;

(二) 5公里,在類別4的區域。

第四十九條

截流閥

傳輸管路的所有分支或連接處都應包括一個截流閥,該閥應儘量安裝在離連接點最近的地方。

第五十條

管路分段的隔離

一、傳輸管路上位於兩個閥門之間的每段管道都應可以從網絡中隔離開,以符合安全條件。

二、在每兩個截流閥之間應安裝一個或多個排氣閥,以便可快速而安全地清洗管線。

 

第六章

現場測試

第五十一條

總則

一、所有管道在投入服務之前,整個長度都要進行機械強度測試及無泄漏測試,在採取了確保人命財產安全的合適措施後,可以整個長度同時或分段進行測試。

二、放置在保護套筒內的分段管道的測試應分開進行,測試要在現場裝配前進行,測試時管道應處於套筒的外面。

三、上款所規定的測試並不能免除對整個網絡的最終測試。

第五十二條

測試性能

一、在測試期間應進行壓力及溫度的連續測量,並利用記錄器材及標定好的壓力錶保留最初及最終的讀數。

二、壓力值需根據測試中使用的流體、管壁、土壤或空氣的溫度變化而加以校正。

三、只有當溫度達到平衡時才能正式進行測試,為符合這一要求,需一段時間作準備。

四、測量設備應具有有效的標定證明書,且最大誤差為0.5%。

第五十三條

機械強度測試

一、應根據下表所述的條件進行機械強度測試:

表四

安裝位
置類別
測試所
使用的流體
測試壓力
最小值 最大值
1 1.1 p.s.m. p.e.f.
2 1.25 p.s.m. p.e.f.
3 1.4 p.s.m. p.e.f.
4 1.4 p.s.m. p.e.f.

其中:

p. e. f. = 工廠中的測試壓力;

p. s. m. = 最大工作壓力。

二、除非負責檢查和認證的技術人員做出相反的決定,表四所載的與類別3和4相關的條件,在下述情況下不適用:

(一) 如在進行強度測試過程中,管道埋藏深度處的土壤溫度低於或等於零度,或者在測試結束時溫度低至該水平,又或測試用的水不具有合適的流量和質量;

(二) 如交叉區域的地貌導致必須對管道進行格外的分區,以便能夠進行水力測試。

三、在上款所述的情況下,機械強度測試將利用空氣來進行,其壓力要等於最大工作壓力的1.1倍。

四、機械強度測試中的最大壓力的測試時間最小要持續六個小時。

第五十四條

無泄漏測試

一、在已用水進行了機械強度測試的情況下,應用空氣或燃氣進行無泄漏測試。

二、無泄漏測試也可用水進行。在這情況下,根據第五十三條表四的要求,對應於管道安裝位置的類別,壓力值應限制在以用水進行機械強度測試時所採用數值的上下限內。

三、如利用空氣或燃氣進行機械強度測試,則無泄漏測試應採用能達到最大工作壓力的相同性質的測試流體。

四、無泄漏測試的時間,從測試流體溫度穩定後開始起計,最小要持續六個小時。

第五十五條

測試報告

一、對網絡或其任一管段所進行的每次測試都應制定報告,報告應載有以下內容:

(一) 有關被測試管段的資料;

(二) 測試日期、時間及持續時間;

(三) 測試期間在流體中檢測到的溫度值;

(四) 測試的開始及最終壓力值;

(五) 結論;

(六) 詳細觀測資料。

二、報告應由一個獲認可的燃氣技術人員或檢測機構實體編製。

第七章

管路的投入服務、檢查及維護

第五十六條

總則

一、營運實體應就管路的運作、維護、檢查及控制擬定安全保障程序。

二、營運實體應擁有人員、技術及材料資源,以確保符合上款所述的規定,並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來處理突發事件。

三、管道只有在完成機械強度測試及無泄漏測試,且測試結果良好之後,才可投入服務。

四、在沒有採取相關營運實體認為足夠的預防措施的情況下,不得在管道附近進行任何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對管道造成影響的施工。

五、當需要在管道附近進行施工時,負責施工的實體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申請,說明工作的類型、施工日期及方法、所採取的安全程序及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審批申請後,應通知營運實體採取其認為合適的安全程序,並發出施工許可。

七、任何情況下,在未得到土地工務運輸局許可前,不得開始工作。

八、營運實體應開設一項永久性的接待服務,以收集有關管道的各種不正常現象的消息。

九、營運實體須將發生在管路上的重要事件立刻通知特區的有權限實體,以便其可即時採取所需的應急措施。

十、應阻止與營運實體無關的人員進入管路的可見管段。

十一、當為符合上款的規定而設置柵欄時,柵欄最少要高1.8米。

第五十七條

導入燃氣的方式

一、向管道導入燃氣時應採取能夠防止產生空氣 - 燃氣混合氣的方式來進行。

二、為確保兩種氣狀流體分開,可預先導入氮氣氣罩或引入清潔及檢查設備。

第五十八條

管路營運的控制

一、對於下列事項,營運實體必須以合適的方法進行控制及在恰當的周期內進行檢查:

(一) 燃氣的質量;

(二) 管路中的有效壓力值;

(三) 管路的密封性。

二、必須適當地記錄所出現的一切不正常現象,包括已進行的有效改正措施及其他與此有關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檢查

一、對管路的檢查可分成以下類別:

(一) A型 - 以發現由第三方引起的損壞為目的,可通過空中交通工具、陸上交通工具或徒步來進行檢查。

(二) B型 - 以發現可能出現的不正常事件為目的,可通過徒步來進行檢查。

二、應確保用於發現泄漏的程序的有效性。

三、除下列各款的規定外,在連續的檢查或控制之間的最長間隔應符合表五的要求,:

表五

檢查的類別 1和2 3 4
A型 六個月 六個月 六個月
B型 兩年 一年 一年
泄漏 六年 四年 四年

四、對於水下及架空的管段,由營運實體決定檢查與發現泄漏之間的時間間隔,但不能超過三年。

五、對管路閥門的工作性能檢查和發現泄漏的工作,要遵守B型檢查的最大時間間隔的規定。

六、應由生產商訂定期限,為負極保護設施進行檢驗。

七、應定期對主截流裝置的工作性能進行檢測。

第六十條

維護

一、檢查中發現出現老化問題的管段,應根據負責網絡維護工作的技術員的意見,對其進行修理、更換、停止其工作或減低其工作壓力。

二、在管道維修中所使用的材料應與管道的材料相容,並有合格的質量。

三、在管道中的確定維修,應傾向採用焊接技術,焊接後要通過非損毀性測試來進行檢測。

四、所有涉及替換超過三段管路長度的維修工作,都要進行第六章所述的機械強度及無泄漏測試。

五、當進行管道的燃氣清除工作時,應採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標準及認證

第六十一條

適用的技術標準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下列的標準或其他在技術上等效的標準均被接受:

(一) NP-1333 - 石油產品。利用液化燃氣對銅片進行腐蝕測試;

(二) NP-1641 - 燃氣分配網。無縫鋼管。特性及測試;

(三) AINSI B31.8 - 燃氣傳輸及分配管線系統;

(四) AINSI B16.9 - 鍛鋼焊縫對接管件;

(五) AINSI B16.5 - 鋼管法蘭及法蘭管件;

(六) API 5L - 管線技術規格要求;

(七) API 6D - 管路用鋼閥門、旋塞、球閥及止回閥的規格要求;

(八) API STD 1104 - 焊接管路及相關設施的標準。

二、在不妨礙本規章的規定下,將不影響所涉及的產品、材料、元件及設備的商品化,但它們要附有根據技術規格和操作程序,保證質量等於本法規的規定而發出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