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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對已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內公佈的第40/2002號行政命令中文文本內的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該行政命令獨一條中的“楊秀蘭”應改為“楊秀雯”。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