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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52/2002

刊登日期:

2002.12.30

版數:

1387

  • (更正第24/2002號行政法規(訂立准入及從事經營提供互聯網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准入及從事經營提供互聯網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本有不準確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

    因此,中文本條文第七條,

    原文為:

    《...上款所述...》,

    應改為:

    《...上條所述...》;

    中文本條文第十七條(二)項,

    原文為:

    《按照適用的法例規定,自由選擇獲發牌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營運商》,

    應改為:

    《自由選擇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獲發牌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經營者》;

    中文本條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原文為:

    《....並應由開始中止服務時....》,

    應改為:

    《....並應由開始中止有關商業行為時起....》;

    中文本條文第二十三條(一)項,

    原文為:

    《在與其他經營者....》,

    應改為:

    《在與其他提供者....》;

    中文本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

    原文為:

    《....及立即停止服務的提供》,

    應改為:

    《....以及立即終止業務或所提供的服務》。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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