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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一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