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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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廢止 : |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38/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一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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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一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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