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23

版數:

1351

  • 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和設備的一般使用規定——若干廢止。
  • 第2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9/2002號、第17/2003號、第84/2003號、第10/2004號及第8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以及核准新的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運動場收費表。
  • 第38/2024號行政法規 - 體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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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體育運動設施 - 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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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一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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