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23
版數:
1351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增加列入“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一項。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