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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3/200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19-1325

  • 核准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若干廢止。
被廢止 :
  • 第14/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
  •  
    已更改 :
  • 第24/200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3/2002 號行政法規中關於保安協調辦公室的職責及主任的身份的部分。
  •  
    廢止 :
  • 第92/GM/91號批示 - 關於核准安全委員會運作規則。
  • 第128/GM/91號批示 - 核准保安協調辦公室運作章程。
  • 第129/GM/91號批示 - 核准保安協調辦公室常設秘書處之組織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9/2002號法律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二日第26/98/M號法令。
  • 第33/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安全委員會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4/2017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3/2002號行政法規

    核准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9/2002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分別所指的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

    第二條

    運作規定

    一、安全委員會在履行向行政長官提供內部保安事宜上諮詢的職責時,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第一章的規定運作,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保安協調辦公室在履行作為安全委員會的顧問的職責時,按照上款所指附件第二章的規定運作。

    第三條

    協調

    一、保安協調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該主任以定期委任方式履行職務;如官職據位人受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約束,則根據該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關的定期委任視為一般的定期委任。

    二、主任等同局長級,其薪俸點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08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人力資源

    一、保安協調辦公室對文職人員的需求,係根據負責保安施政領域的司長的批示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人員以派駐方式予以滿足。

    二、保安協調辦公室對軍事化人員的需求,係根據上款所指實體的批示由各軍事化部隊的軍事化人員以臨時提供服務方式予以滿足。

    三、以上兩款的規定,不妨礙可由內部保安體系的其他部門編制的人員以相同調動方式及按相同程序填補人力資源的需要。

    第五條

    工作評核的認可

    按照上條規定於保安協調辦公室任職的人員所接受的工作評核,不論是平常評核或特別評核,係屬於有關人員編制所屬的軍事化部隊的局長或部門的領導的權限。

    第六條

    行政輔助及物資輔助

    保安協調辦公室運作上所需的其他行政輔助及物資輔助,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透過負責保安施政領域的司長批示予以提供。

    第七條

    廢止

    廢止下列批示:

    (一)四月一日第92/GM/91號批示

    (二)八月十九日第128/GM/91號批示

    (三)八月十九日第129/GM/91號批示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第一章

    安全委員會的運作規定

    第一條

    一般性

    一、安全委員會是行政長官在內部保安事宜上的專責諮詢機關,其職責及組成分別由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的第9/2002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規定。

    二、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行政長官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擔任安全委員會副主席的負責保安施政領域的司長代任。

    第二條

    會議

    一、安全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二、在主席不在,或主席因故不能視事且副主席不在的情況下,安全委員會均不得運作。

    三、會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或在主席明確指定的地點召開。

    第三條

    秘書處

    安全委員會秘書由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當然兼任,在合理障礙的情況下,秘書得由主席指定的一名臨時秘書代任。

    第四條

    召集

    一、安全委員會主席有權召集會議及訂定有關工作議程。

    二、會議應最少提前三日召集,但特別緊急的情況除外。

    三、召集應以向安全委員會各成員發出信件的方式為之,其內須載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工作議程,但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採用一切可行通知方式則除外。

    四、秘書負責召集書的發送。

    第五條

    運作

    一、安全委員會以全會形式運作。

    二、安全委員會僅可在大多數常設成員出席下運作。

    三、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安全委員會的運作不受成員數目限制。

    第六條

    意見

    一、按照會議的目的及結果,提出可能有助於主席作出指引或方針的意見。

    二、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意見書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秘書負責編製。

    第七條

    執行

    各施政領域的司長負責執行主席的指引及方針,如該等指引及方針屬保安協調辦公室職責範圍研究的事宜,則由其向各司長提供意見。

    第八條

    會議錄

    一、須就安全委員會的所有會議繕立會議錄,當中應載明會議過程的摘要,且盡可能記載各成員對工作議程的各項議題的意見,以及在如有投票時,記載有關投票意向。

    二、會議錄由秘書繕立,並於有關會議結束時或下次會議開始時將有關會議錄供所有成員表決,通過後由主席及秘書簽署。

    第九條

    公開性

    一、主席得許可公開不列為保密的工作議程的議題。

    二、在會議後,主席得許可公佈資訊性文告,當中扼要指出會議議題及結果的全部或部分。

    三、不得公開意見書、指引及方針,但主席作出相反決定除外。

    第十條

    保密

    一、安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內容及會議錄均屬保密性質,但上條的規定除外。

    二、對解除上款所指的保密性質,僅得由主席作出或由有權限司法當局作出。

    第二章

    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

    第十一條

    一般性

    保安協調辦公室是安全委員會常設專責諮詢及提供協助的機關,在運作上直屬保安司司長。

    第十二條

    職責

    保安協調辦公室的職責是透過安全委員會以適當及長期方式在內部保安政策的範疇內輔助行政長官,特別是就下列事宜作出研究及建議:

    (一) 軍事化部隊與治安部門之間的合作綱要,以及完善其機制的綱要,從而在運作上作出協調,但不妨礙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規章所定的專門任務;

    (二) 在面對嚴重威脅情況而須對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人員、設備、設施及其他資源作調配;

    (三) 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在其特定的權限範圍內所開展的對外合作的協調形式;

    (四) 在內部保安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應採取的行動規則及程序;

    (五) 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特別是專責預防犯罪的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協調與合作計劃,以及聯合行動計劃;

    (六) 對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在行動、資訊、人員、後勤及行政範疇內的通用程序作出規範;

    (七) 對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在行動及紀律事宜上的統計作出規範及處理;

    (八) 在向廣大市民及向具有治安及民防責任的實體所推廣的治安及民防公開宣傳活動上作出協調。

    (九)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範疇內,協調、收集及處理關於直接或間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適用事宜的統計資料及資料載體。*

    * 附加 - 請查閱:第24/2008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協調權限

    保安協調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具有下列權限:

    (一)按照上級發出的方針,確保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的開展;

    (二)協調由保安協調辦公室負責的研究工作;

    (三) 協調所有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工作的統計,並將統計製成圖表、系統化及作出更新;

    (四) 協調安全委員會會議議程的編排,以及準備有關的輔助文件;

    (五) 就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軍事化人員及文職人員的一切紀律事宜的紀錄作出協調及集中處理;

    (六) 編製、簽署及發送安全委員會的召集書;

    (七) 擔任安全委員會會議的秘書職務,並透過保安協調辦公室的人員確保安全委員會所需的一切輔助;

    (八) 編製、簽署及分發安全委員會會議錄;

    (九) 將安全委員會的所有文件存檔;

    (十) 對治安及民防的公開宣傳活動及具有治安及民防責任的實體的活動作出協調;

    (十一) 召集及協調落實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所需的會議。

    第十四條

    合作

    所有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以及參與安全委員會的其他實體須向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協助,並須在協調工作上向該辦公室提供合作。

    第十五條

    會議

    一、在事先獲得上級許可下,保安協調辦公室可與上條所指的實體或其代表召開會議,旨在為安全委員會的會議作準備或落實為該等實體既定的工作及目標。

    二、須就會議繕立會議錄或備忘錄。

    第十六條

    輔助小組

    在主任領導及其職級的範圍內,保安協調辦公室由若干涉及不同範疇的輔助小組提供輔助。

    第十七條

    助理

    一、如保安協調辦公室基於所交予工作的特殊性,在預先得到上級認可下,主任可由若干名由其指定的助理協助,而助理的聘任則按照適用的法定制度,在內部保安體系的任何治安部門或軍事化部隊的高級職程編制中作出。

    二、上款所指的助理收取原職級或職位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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