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0/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6

版數:

1348(2)

  •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院長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第34/2002號行政命令 -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院長的委任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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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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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三條,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下列院長續任三年,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譚曉華。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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