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新聞局標誌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有關更改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Pantone 123C)

B. 黑色

C. 灰色(顏色B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