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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有關更改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Pantone 123C)
B. 黑色
C. 灰色(顏色B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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