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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立法會有權限審議政府提交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鑑於上述權限的性質和範圍涉及政治監察權的行使,不應與審計署在財政審議方面的職責和權限相混淆,為此,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對第一常設委員會就審議二零零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所編製的意見書作出審議:
1. 現行的預算綱要法例的不足之處及不適時的機制,使立法會的政治監察受到影響;
2. 如沒有綜合帳,便難以全面了解行政當局的公營部門,包括行政及財政自治機構的子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令立法會難以按照基本法立法者的精神,作出可靠的審議;
3. 政府的預算綱要法律制度及自治機構的財政制度的修改法案仍未完成,法案目前尚處於分析及諮詢階段。立法會向政府表達了對於以法律方式處理這方面事宜的重視和關注,這是基於基本法在審議及通過財政預算案以及審議預算執行情況方面賦予立法會的權限;
4. 立法會對政府就這方面的關注所持的接納及認同態度表示滿意,尤其是認同必須修改多項法例以便使預算執行能更妥當及更具透明度,亦認同取消自治機構指定帳目機制以及這些機構統一採用公共會計制度作為編製綜合帳的基本條件等;
5. 立法會還強調,對於將來的預算綱要法律制度,政府認為在預算執行時行政當局所採取的靈活性不應沒有限制;且應在立法會的適當監察權力之間取得平衡;
6. 鑑於預算執行出現盈餘以及上述的收支增長率(開支的增長較收入的增長低),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的公共帳目收支平衡原則基本上得到遵守。
7. 開支的年增長率(10.5%)遠較名義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為高,原因是共用開支的高增長。這項龐大的金額反映在撥予自治機構的各項轉移項目內,但在最初預算並沒有登錄。如果不計算這筆額外的提前撥款,二零零一年的已支付開支(不包括指定帳目)則較前一年為低;
8. 二零零一年公共投資(PIDDA)的開支金額與最初目標相距甚遠,佔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2%。為此,立法會重申在非旅遊及博彩業目前的利淡形勢下增加公共投資以促進就業和刺激經濟增長的重要性;
9. 立法會認為政府在土地批給溢價金欠款方面採取了實事求是的政治立場,政府認為在目前經濟困難的形勢下全數收回欠款(據悉目前的金額超過八億元)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採取極端措施如執行批給合同所規定的歸屬條款亦沒有任何好處;
10. 政府在收回欠款方面採用各種靈活的解決方案:透過繳交繳納保證金延長付款期限,向行政當局交付不動產或交付部分不動產以抵債及其他解決方案。這些都是為了龐大的欠款得以向特區償還而設的機制;
11. 立法會向政府表達對於欠款的關注,是為了不想傳達可以拖延解決問題的政治信息。政府每年在收回溢價金的磋商中所作的努力,以及不設立例外制度等,是為了讓社會理解事實上政府的政治意願是減少欠款,以及在短期內消除這筆欠款。
鑑於以上所述,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及為著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效力,作出如下決議: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就二零零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編製的意見書。
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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