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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公司的設立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 (Macau) S.A.”,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業務:

(一) 僱員賠償保險;

(二) 火險;

(三) 汽車保險;

(四) 海上貨運保險;

(五)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船殼險及船舶民事責任險。

第二條

免除資產移轉的稅項、費用及手續費

一、許可屬“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一切資產移轉至“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源自上款所賦予的許可的具執行力的行為,免繳一切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第三條

廢止許可

一、廢止根據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號訓令給予“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在廢止許可之日仍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及效力。

三、然而,上款所指保險不可續期或延長,亦不可提高相關的保額。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