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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203,200.00 (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叁仟貳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潘志輝,何兆基,盧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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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5,291,680.00(澳門幣伍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代校長:馬許願教授——代副校長:Prof. Liu Bolong——代副校長:李怡平教授——行政總監:黎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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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澳門幣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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