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訂定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活動之法律制度,並規定須預先對擬舉辦之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進行確認。
華僑大學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八條之規定,申請修改三年制法學專業課程之學習計劃,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需要。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僑大學三年制法學專業課程之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及構成其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2/2003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4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學時 |
大學語文 | 52 |
法理學 | 52 |
憲法學 | 52 |
民法總論 | 72 |
民法分論 | 72 |
刑法總論 | 72 |
刑法分論 | 72 |
知識產權法 | 52 |
經濟法 | 72 |
科目 | 學時 |
商法 | 72 |
行政法 | 52 |
行政訴訟法 | 52 |
刑事訴訟法 | 72 |
民事訴訟法 | 72 |
外語(英語或葡語) | 52 |
國際私法 | 52 |
科目 | 學時 |
國際法 | 52 |
國際經濟法 | 52 |
婚姻家庭法 | 52 |
中國司法制度 | 52 |
計算機應用基礎 | 52 |
專科階段畢業論文 | 8週 |
專科階段社會實踐 | 2週 |
開課日期:二零零二年九月
註: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就讀本課程而成績及格者,並不排除以後須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9/93/M號法令之規定及關於學歷認可之其他法例對相應之學位、文憑或證書作正式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