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2

刊登日期:

2002.9.30

版數:

1063

  • 將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第22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相關類別 :
  • 賽馬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7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2

    刊登日期:

    2002.9.30

    版數:

    1063-1064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1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主席:楊寶儀;及候補主席許燕華,代表財政局。

    (二) 委員——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及候補委員馮小萍,代表財政局。

    (三) 委員——鄺錦成;及候補委員楊光明,代表政府船塢。

    (四) 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代表民政總署。

    (五) 委員——駱偉文;及候補委員蕭結德,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21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2

    刊登日期:

    2002.9.30

    版數:

    1064-1067

    • 核准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車輛的分類總表、紀錄及財產清冊表式樣以及資產帳目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31/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動產的清冊——廢止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號法令。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7/2002號法律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車輛的分類總表、紀錄及財產清冊表式樣以及資產帳目式樣,並組成本批示之附件。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車輛分類總表

    等級 種類 說明 壽命期
    (年)
    01 00 輕型汽車:(不超過8座位,不包括駕駛員,或總重量不超過3,500kg)  
      01 客車(不超過4座位,不包括駕駛員) 5
      02 客車(超過4座位,不包括駕駛員) 5
      03 客貨車 5
      04 貨運車 5
      05 救護車 7
      06 貯水車 7
      07 救援車 7
      08 消防車 7
      09 牽引車 7
      99 其他 6
    02 00 重型汽車:(超過8座位,不包括駕駛員,或總重量超過3,500kg)  
      01 客車 6
      02 客貨車 6
      03 貨運車 6
      04 救護車 7
      05 救援車 7
      06 滅火貯水車 7
      07 泵車 7
      08 雲梯車 7
      09 貯水車 7
      10 混凝土車 7
      11 推土車 7
      12 囚車 7
      13 振動式壓路機 7
      14 消防車 7
      15 挖掘車 7
      16 清洗(垃圾筒)車 7
      17 洗渠車 7
    02 18 洗街車 7
      19 噴馬路車 7
      20 水力台 7
      21 掛車 7
      22 垃圾收集車 7
      23 半掛車 7
      24 牽引車 7
      25 集體客運車輛 7
      99 其他 7
    03 01 輕型摩托車 5
    04 01 重型摩托車 5

    紀錄及財產清冊表及資產帳目

    despce4.gif (90354 個位元組)

    註:
    (a) 如車輛是由其他部門轉移所得, 則必須填寫轉移部門名稱。
    (b) 根據2002年7月22日第7/2002號法律第二條所規定之車輛類別填寫。
    (c) 根據2001年12月17日第31/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取得方式填寫。
    (d) 根據2001年12月17日第31/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四款所規定之變更方式填寫。
    (e) 根據2001年12月17日第31/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報銷方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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