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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重組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宗旨是對澳門旅遊業的現狀和發展進行評估和研究,就政府諮詢的事項發表意見並就旅遊領域提出的問題予以協助,保持政府與旅遊業界的良好溝通。

三、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 旅遊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 文化局局長;
(四) 旅遊學院院長;
(五)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一名;
(六) 保安司司長代表一名;
(七) 旅遊局代表,人數不超過二名 (不包括旅遊局局長);
(八) 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九) 澳門民航局代表一名;
(十) 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一名;
(十一)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代表一名;
(十二) 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十三) 澳門航空執行委員會代表一名;
(十四)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一名;
(十五) 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一名;
(十六)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一名;
(十七) 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一名;
(十八) 澳門旅遊商會代表一名;
(十九) 澳門旅業職工會代表一名;
(二十) 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一) 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一名;
(二十二) 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三)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四)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五)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六) 公認對旅遊業有貢獻的人士,人數最多不超過七名。

四、上款(五)至 (十) 項和 (二十六) 項所指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任期兩年。

五、第三款 (十一) 項至 (二十五) 項所指的代表,由有關實體和社團指定,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任期兩年。

六、為著上款規定之效力,不再作為有關實體或社團的代表時,便喪失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該實體或社團須以書面形式將此事實知會主席。

七、委員會在必要時,可向主席建議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其他公共、私立機構或實體代表參與或提供合作。

八、委員可主動遞交報告呈請委員會審議,但須至少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遞交,以便進行分析。

九、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距會議日至少十五日前發出召集書和議程安排。

十、委員會為實現其宗旨,可設立內部工作小組,編寫研究報告和建議書,可邀請對有關課題有公認研究能力的其他實體參加。

十一、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包工合同的方式招聘人員,研究特定課題。

十二、委員會設有一個秘書處,負責委員會運作的行政輔助工作,由委員會主席直接領導。

十三、秘書處由秘書長和最多四名成員組成,秘書長職位等同於處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十四、經秘書長建議,其他四名成員可以派駐或向所屬部門徵用的方式聘請,亦可以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又或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務合同的方式聘請。

十五、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預算承擔。

十六、廢止第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七、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0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貝氏建築事務所(Pei Partnership, Architects)及貝聿銘先生(Ieoh Ming Pei)向澳門基金會提供澳門科學館建築設計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貝氏建築事務所(Pei Partnership, Architects)及貝聿銘先生(Ieoh Ming Pei)訂立澳門科學館建築設計服務合約,金額為澳門幣22,478,428.00(貳仟貳佰肆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644,521.00
2003年  $ 18,511,647.00
2005年  $ 1,322,26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內帳目編號為612“項目及研究中心”項目中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1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貝聿銘先生(Ieoh Ming Pei)及貝氏建築事務所(Pei Partnership, Architects)向澳門基金會提供澳門科學館概念設計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貝聿銘先生(Ieoh Ming Pei)及貝氏建築事務所(Pei Partnership, Architects)訂立澳門科學館概念設計服務合約,金額為澳門幣3,966,782.00(叁佰玖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983,391.00
2003年  $ 1,983,391.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內帳目編號為612“項目及研究中心”項目中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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