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在行政領導機關擔任職務者,獲豁免授課工作;為著一切效力,擔任該職務等同於擔任教學工作。
二、有關因擔任本法規所規定之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授課之時數之情況,載於學校之運作規定內。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開始執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