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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請查閱: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體育局"及“體育基金”的提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制定體育發展局(以下簡稱為“體發局”)管轄的體育設施和設備的一般使用規定。
二、*
三、體發局可為上款所指體育設施和設備制定專門規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體發局管轄的體育設施用於進行體育運動;如體發局認為適當並給予許可,亦可用於其他用途。
一、擬使用體育設施的實體或組織,應以獲提供的紙本或電子表格向體發局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者為具代表性之體育總會,所申請的使用期最長可為一曆年,如為教育機構,則為一學年。
三、獲得許可使用體育設施的實體及組織不得將其使用權讓予其他實體及組織,且不得將設施用於許可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動。
四、體發局以每個活動的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為衡量準則,決定使用體育設施的優先次序。
五、如體發局為舉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活動、國際賽事或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的賽事而需要使用任何體育設施,則有權優先使用該體育設施,至於已給予的使用許可,經事先通知有關人士後,可予以中止。
一、體發局須就轄下各項體育設施制定運作時間表。
二、在技術條件許可,且不會妨礙任何一方使用者,則有關體育設施可由多個實體或組織同時使用。
一、體發局向使用附表一體育設施者,收取本法規附表二所列的費用。
二、凡須使用補充性設備,須按體育設施的類別繳交費用。
三、上述費用的金額可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調整。
四、上述收費所得,撥作體育發展基金的收入。
體發局可向體育總會或具有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發放個別津貼,以資助他們支付使用體育場地的費用,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獲體發局認可的體育總會或具有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
(二) 需要財政補助的證明;
(三) 所進行的活動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體育活動和發展體育技術。
體發局負責轄下體育設施及設備的運作、保養、維修、清潔及安全。
一、體發局可透過簽訂議定書將體育設施交由體育總會或具體育總會特權的體育會管理。
二、上款所述的議定書之簽立,不會妨礙體發局在體育發展方面可能提供的後勤和財政補助。
三、體發局也可以透過簽訂合同將體育設施交由其他私人實體管理,合同擬本必須經有權限實體確認。
四、上條所指合同必須具有關於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 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 給予行政當局的財政回報,該等回報撥作體育發展基金的收入;
(三) 被特許人的財政投資,列明投資期限及所包括的活動或範圍;
(四) 協助體發局監察被特許人為履行合同而開展的活動。
(五) 推動某一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及體育會使用適合該項目的設施的條件,其中須確保本地體育賽事的舉行。
獲准管理體育設施和設備的實體除須履行上條所指的議定書及合同規定的義務外,還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只將有關設施用於體育活動及其會員之社交活動;
(二) 確保推動同一體育項目的其他體育組織能在平等的條件下使用設施;
(三) 維持設施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況及保養狀況;
(四) 促進體育活動的發展,尤其是青少年的體育活動。
一、體發局得許可在體育設施內外進行標貼廣告及決定廣告費用,而廣告收入則撥歸體育發展基金。
二、經特許由其他實體管理的設施內張貼商業或機構廣告,必須先獲體發局批准。
一、在下列情形下,體發局可取消體育設施和設備的使用許可:
(一) 未經體發局事先明示而以任何方式將使用許可轉讓;
(二) 不遵守使用規則或將設施用於許可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動。
二、如使用者對所使用的體育設備及設施造成損毀或損壞,須承擔賠償責任。
廢止八月十五日第179/94/M號訓令和四月十二日第107/99/M號訓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 請查閱: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9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7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附加 - 請查閱:第2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22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5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類別 | 按以下單位為一組計算(1) | 收費(澳門元) | 損壞的收費(澳門元) |
鐵馬 | 50 | $500.00 | $500.00/個 |
秩序架 | 50 | $500.00 | $200.00/個 |
雪糕筒 | 50 | $250.00 | $100.00/個 |
帳篷 5m x 5m | 1 | $500.00 | $20,000.00/個 |
摺椅 | 100 | $500.00 | $100.00/張 |
摺檯 | 100 | $500.00 | $200.00/張 |
嘉賓座椅 | 20 | $500.00 | $4,500.00/張 |
單面計時鐘 | 1 | $500.00 | $50,000.00/部 |
雙面計時鐘 | 1 | $1,000.00 | $70,000.00/部 |
投影機/投影幕 | 1 | $300.00 | $5,000.00/部 |
備註;
* 附加 - 請查閱: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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