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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3/2002

刊登日期:

2002.8.19

版數:

949

  • 以合同聘任方式任命中級法院法官,以及以確定委任方式任命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中級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行政法院馮文莊法官,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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