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制訂第5/2002號法律第二條所指的新機動車輛存貨名表M/3。
二、制訂《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結算申報表M/4。
三、制訂徵收機動車輛稅之用的繳納憑單M/5,以取代不定期收入憑單M/B。
四、制訂《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非以消費者為對象之商業活動通知M/7。
五、M/3、M/4及M/7表格為棕色,有正副本各一張,副本背面印有填寫須知。
六、M/5表格有正本一張及副本四張,正本為棕色,首張副本為黃色,其餘為粉紅色。
七、上述各項所指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八、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