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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2

刊登日期:

2002.7.15

版數:

809-814

  • 制訂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M/3,M/4,M/5及M/7表格的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5/2002號法律 - 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廢止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7/98/M號法律及四月十九日第1/99/M號法律。
  • 第52/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制訂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M/3,M/4,M/5及M/7表格的式樣。
  •  
    相關類別 :
  • 《機動車輛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制訂第5/2002號法律第二條所指的新機動車輛存貨名表M/3。

    二、制訂《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結算申報表M/4。

    三、制訂徵收機動車輛稅之用的繳納憑單M/5,以取代不定期收入憑單M/B。

    四、制訂《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非以消費者為對象之商業活動通知M/7。

    五、M/3、M/4及M/7表格為棕色,有正副本各一張,副本背面印有填寫須知。

    六、M/5表格有正本一張及副本四張,正本為棕色,首張副本為黃色,其餘為粉紅色。

    七、上述各項所指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八、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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