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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規定,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的承批公司每年必須公佈其資產負債表、行政或管理報告及監事會或核數師的意見書。
然而,該法律亦允許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理由,將資產負債表以摘要方式公佈,即只公佈資產總值及負債總值。
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以公共利益為由請求准許將二零零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以摘要方式公佈,即只公佈資產總值及負債總值。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營業結果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的數額,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指明其為正數或負數。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仍須全文公佈。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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