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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新加坡勝安航空公司(Silk Air)簽訂旅遊合作協議書、批准有關的開支及簽訂與執行該協議書有關的所有合同。

二、 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的一切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