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0/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27/2001號行政法規對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作出較全面的修改。

目前,正是訂定一套識別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身份執照的適當時候,以便對被保險人、客戶、當局及其他實體作身份識別之用。

同樣地,正如其他地區的做法,保險經紀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亦有需要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證明書。

基於此;

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四條及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有關識別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的執照式樣,以及保險經紀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的證明書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的附件內。

二、作為識別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身份的執照名稱為“保險中介人執照”。

三、保險經紀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的證明書名稱為“註冊證明書”。

四、在識別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身份的執照以及保險經紀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的證明書上,均印有特定的中文及葡文文字內容,並須填上持有人姓名、類別、註冊編號、獲准日期、發出日期及有效期,以及該中介人獲許可從事的業務項目。

五、識別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身份的執照顏色為白色,尺寸大小為九十二毫米乘五十五毫米。

六、保險經紀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的證明書顏色為白色,尺寸大小為二百九十六毫米乘二百一十毫米。

七、本批示附件一所載式樣一及式樣二的執照,以及附件二所載式樣一、式樣二、式樣三及式樣四的證明書,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簽署,並在執照背面右下角或證明書正面右下角蓋上澳門金融管理局鋼印方為有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附件一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執照

式樣一

識別自然人保險代理人身份的執照

正面

識別自然人保險代理人身份的執照

背面

式樣二

識別保險推銷員身份的執照

正面

識別保險推銷員身份的執照

背面

附件二

向保險經紀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書

式樣一

向保險經紀人發出的證明書——人壽保險

式樣二

向保險經紀人發出的證明書——一般保險

式樣三

向法人保險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書——人壽保險

式樣四

向法人保險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書——一般保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