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6/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5/2002
刊登日期:
2002.6.28
版數:
73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一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警務總監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