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2

刊登日期:

2002.6.24

版數:

727-734

  • 核准有關以中文為教學語言、附屬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機構的高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
部份被廢止 :
  • 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初中和高中回歸教育的新課程計劃。
  •  
    相關法規 :
  • 第32/95/M號法令 - 訂定在回歸教育以及延續及社會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總框架。
  • 第75/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以中文為教學語言、附屬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機構的初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廢止一月十一日第1/SAAEJ/99號批示。
  • 第4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有關以中文為教學語言、附屬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機構的高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
  •  
    相關類別 :
  • 持續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九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作為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內有關以中文為教學語言、附屬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機構的高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

    二、本批示於2002/2003學年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教學和行政組織,以及評核制度

    I. 目的

    一、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高中回歸教育謀求使學生獲得一系列知識和技能,以建立和發展對持續學習及取得技能之積極態度,並向學生傳授升讀高等教育所需的知識,或提供適當之技術培訓,藉此提高其職業技能,以及發展道德教育和公民意識。

    II. 一般原則

    二、在高中回歸教育中,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學大綱是由一系列具備內容、目的、評核制度和學歷證明方式的教學單元組成,按照每一位學生的條件和能力,容許不同的學習和進展速度。

    三、每一單元的學習應該輔以一學習指南,以協助學生自學。

    四、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課節構成一提供訊息、培訓及指導空間,以便每位學生獲得在個人培訓計劃的發展方面所需之知識、技能和獨立性。

    五、在學生和教師時間表內的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每週課節總數上,可增加一小時,用以專門向學生作個人或團體輔導,並可同時就不同科目或學科領域提供輔導。

    六、上述時段主要旨在協助學生自學,解釋授課內容的疑難,如何使用學習指南、磋商學習和評核的個別策略、指示補充或選擇性的參考材料,以及指導如何選擇及利用有關材料。

    七、學校活動按校曆表所設定的時間開展,每年最少為期一百八十天,並由教育機構的校長負責根據現有條件,以及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的規定決定暫停時段及假期的時間。

    八、高中回歸教育可以在教育機構或經教育暨青年局認為適合運作的設施中興辦。

    九、在提供高中回歸教育的教育機構內應設有其他學習場所,並具備所需的有關設備,如資訊媒體室、圖書館或資源中心,以利學生進行自學。

    III. 課程計劃

    十、載於本批示附件二的課程計劃是按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所定之課程編排開展,並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

    IV. 評核

    十一、每一科目和學科領域的評核是按單元施行,而評分是以零至一百分來表示。

    十二、評核是在教師與學生或與有關學生組別事前協定的日期進行。

    十三、所有科目或學科領域的評核,是包括因應評核特徵的筆試,時間不超過九十分鐘。

    十四、在語言科中須設有口試,其進行的時間不應超過十五分鐘。

    十五、各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師組可因應教學單元的性質,建議採用多於一種的評核形式組成評核,該等評核形式及相關的權值須先經學校有權限機關的批准。*

    十六、每一單元的總評分是指學生在有關評核中取得且經四捨五入的評分;倘單元的評核是由多於一種的評核形式組成,則該單元的評分是指學生在不同形式的評核中取得且經四捨五入的加權平均分。 *

    十七、學生在所舉行的任何形式的單元評核中,成績須最少取得五十分者被視為合格。*

    十八、學生在任何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所有單元的考試合格,均可獲授予完成該科目或學科領域的學歷,並可獲發有關證明書。

    十九、科目或學科領域的總評分是該科所有已修讀的單元所獲得的評分的平均分經四捨五入後的整數。

    二十、若學員開始就讀的單元不是該科的第一個單元,該科目或學科領域的總評分是其實際就讀的所有單元的平均分的整數。

    二十一、課程的總評分是所有科目評分的平均分經四捨五入後的整數。

    二十二、教育機構向完成高中回歸教育和成績及格的學生發給文憑。

    二十三、只要達至報讀此教育類別所需的最低年齡,以及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規定的其他條件,自薦學生可以參加高中回歸教育特別考試。

    二十四、為使本批示發生適當的效力,自薦學生是指有足夠的條件而沒有註冊入讀或已註冊入讀但在考試前三星期取消部分或全部科目的註冊、或因為超額缺勤而被飭令退學的人士。

    二十五、自薦學生的報名期限直至預定考試前的兩星期。

    二十六、有意報考之學生應向設有高中回歸教育課程之教育機構的校長以書面的方式申請特別考試。

    二十七、透過教育機構校長的建議,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核准特別考試的日期。

    二十八、特別考試試題由任教有關科目或學科領域之教師擬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V. 協調

    二十九、高中回歸教育的協調是教育機構領導機關的責任,該機關將委任其中一名成員負責,或由一名在同一所教育機構內工作,並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十條所訂定的要求的教師負責。

    三十、根據學生數目,高中回歸教育協調員在工作上由一位或多位教學協調員予以輔助並在任教該教學類別的教師中挑選,有關協調員可獲減少最多三課節的教學工作。

    三十一、高中回歸教育協調員及教學協調員負責:

    (一) 推動教師小組加深對此制度的理念和實際教學的認識和反思;

    (二) 關注高中回歸教育在教學和行政方面的有效運作,並與老師定期召開會議;

    (三) 接待擬就讀高中回歸教育的學生;

    (四) 向學生清楚說明有關課程的特點和運作方式;

    (五) 作好安排,登記學生每一單元的考試結果,並在公佈結果前簡簽有關記錄;

    (六) 鼓勵學生勤謹地參與學習;

    (七) 把學生缺勤記錄長期保持更新;

    (八) 主動或應有關僱主的要求,以書面方式提供受惠於工讀生通則的學生或因就讀有關課程而享受豁免工作的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時間表、考勤和成績的資料。

    三十二、設有該等教育的教學機構行政輔助部門,負責學生個人檔案的存檔事宜,當中包括下列內容:

    (一) 個人培訓歷程;

    (二) 測驗及考試結果的記錄;

    (三) 學生的考勤記錄;

    (四) 文書往來記錄;

    (五) 其他被認為有用的資料。

    三十三、高中回歸教育的教學人員負責:

    (一) 在有關學生培訓的不同任務中協助高中回歸教育的協調員和教學協調員,尤其是在訂定個人培訓計劃方面;

    (二) 在教授每個單元前,向學生清楚說明要達到之目標、將取得之知識和能力,以及所使用之教材;

    (三) 在本批示第五條提及的輔助時間內,接待個別或小組的學生,以便清楚解釋學生的疑問及提供輔導;

    (四) 記錄學生從評核測驗中獲得的評分,並將之填寫在成績登記冊;

    (五) 在每課節中,記錄學生的缺勤及確保協調員能知悉有關情況。

    VI. 行政組織

    三十四、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並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及第三款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士可報讀高中回歸教育。

    三十五、報讀高中回歸教育後,學生和教育機構便得行使及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三十六、教育機構有義務確保學生為達到課程目標所必須之教學條件和輔助。

    三十七、原則上,註冊及重新註冊應在六月/七月進行,而在該月以外的時間內所作的註冊或重新註冊,只在有學額的情況下方可為之。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一) 高中回歸教育的協調員,在教學人員、教育心理輔導及學校和就業指導部門的協助下,應組織一項接待學生的服務,以便能在面試後,就學生的個人培訓計劃作出總結;

    (二) 個人培訓計劃透過教育機構的教學協調員作代表與學生的協商而產生,並且應特別考慮學生的可支配時間、學習的動機和過往的知識,以及教育機構可提供的條件;

    (三) 註冊應在個人培訓計劃訂定後進行;

    (四) 該培訓計劃得在學年中任何時候,透過學生或教學協調員的建議重新協商,並以教育心理輔助和學校、職業輔導的服務配合之;

    (五) 如果上款規定的情況導致重新註冊,該註冊按照慣常的行政程序進行。

    三十八、在開始此水平的教育時,學生可提出申請,接受其所報讀的一個或多個的科目和學科領域之診斷性測驗,以確定其所入讀的相應單元。

    三十九、診斷性測驗由任教每一個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學人員負責制訂。

    四十、個別學生或學生小組接受診斷性測驗的日期,是由教育機構校長在考慮學生組別及開始就讀的情況下決定之。

    四十一、教育機構為每一學生建立個人檔案,當中記錄其在每一不同學科或學科領域中每一單元評核中所取得的成績。

    四十二、所有評分必須另行記錄在專有成績登記冊中。

    VII. 出勤

    四十三、學生有義務以勤謹和獲取成績的方式,出席所有由提供該類教育的機構所組織的教育活動。

    四十四、學生不出席一課節或一次活動視為一次缺勤。

    四十五、下列情況視為合理缺勤:

    (一) 學生因病,而病情未導致超過一天不能上學,由其本人作出聲明;如超過一天或以上,則由醫生發出聲明;

    (二) 透過衛生當局的聲明書予以證實,學生因與受傳染者同住而須免疫隔離;

    (三) 因服喪、分娩或結婚;

    (四)因疾病或缺陷須接受門診治療,而不能在課外時間進行;

    (五) 因按現行的法例參加體育比賽或文化活動;

    (六) 由於意料之外的原因或履行法定義務;

    (七) 由於進行學生不能豁免的職業任務。

    四十六、學生應以書面向教學協調員解釋缺席原因。

    四十七、缺席的解釋亦得由引致該生不能出席或直接知悉其理由的實體作出。

    四十八、如果是預知的理由,應該預先提交解釋,或在其他情況下,於復課後第二個工作日提交。

    四十九、**

    五十、任何單元的不合理缺席限度是該單元總課節的三分之一,當學生超過上述不合理缺席的限度時,將不獲參與該單元之評核。*

    五十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VIII. 同等學歷

    五十二、高中回歸教育學歷與正規的高中教育學歷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三、來自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公立教育的高中三年級、且在等同於高中回歸教育的科目上取得合格成績的學生,有關成績將獲教育機構領導機關視為對等。

    五十四、擬就讀任何其他科目和學科領域者均應接受診斷性測驗,以便安排學生就讀於某一特定單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附件二*

    高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

    培訓模式 科目 單元數目 每周節數(a)
    必修 中文
    數學
    資訊
    個人及社會發展
    9
    9
    4
    6
    4
    4
    2
    1
    學科領域(b) 人文及社會經濟 地理
    歷史
    經濟與會計
    6
    9
    6
    2
    2
    2
    科學及技術 生物
    物理
    化學
    9
    9
    6
    2
    2
    2
    選修(c) 葡文
    英文
    藝術教育
    秘書實務
    9
    9
    4
    4
    3
    3
    3
    3
    (a)每課節為四十分鐘或四十五分鐘。
    (b)學生可在該範圍內任選一學科領域就讀。
    (c)選修科目中任選二科,其中最少一科為語言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