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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需要製作和通過二零零三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之實體核准,各機關之二零零三年度預算計劃提案應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遞交財政局。
二、由各個機關編制之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之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之理由。
三、對二零零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準備,財政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覆核有關之組織分類、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根據第一款規定,評估收入和準備各機關提議之開支表;
(二)至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訂定二零零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之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之總負擔;
(三)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03)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OR/2003)之初稿;
(四)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向行政會呈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並附同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計劃;
(五)至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呈交立法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
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所包括之自治實體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填寫人員報表,向財政局提供有關機關在職人員之變動情況;並向財政局遞交本身預算計劃和經監督實體原則上批准之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
(二)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零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之“公營部門——轉移”金額之最後決定;
(三)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自治實體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各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四)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准預算計劃並連同財政局建議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之法規草案呈交行政長官。
五、對二零零三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局送交各機關有關二零零三年實施投資提案之資料,並連同有關之填寫指示;
(二)至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將各機關填寫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之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之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之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五)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財政局分析所有交來之提案,根據上級指引,同時考慮可用之總額,制作二零零三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初稿。
六、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零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零三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之必要聯繫。
七、為了便於製作二零零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之所有資料和解釋。
八、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之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人員開支預算應考慮以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薪俸點調整之金額為基礎;
(二)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之強制規定,轉入超額狀態或臨時逗留於超額狀態之人員,其固定及長期報酬連同適當資料應記入01-01-03-00組別——“各類人員之報酬”;
(三)取得資產及勞務之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二年之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之變動;
(四)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應送交於二零零三年期間有權享用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別假期之工作人員及其家團之預計數目;
(五)由自治實體申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轉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確定或固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之負擔;
(六)鑒於自治實體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之共同分擔;
(七)除非有適當解釋,不應因購置機關之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內撥款;
(八)對二零零三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之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之責任款項。
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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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1,425,352.30(貳仟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叁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澳門幣) | |||||
編號 | 名稱 | 增加/登錄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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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以往各經濟年度之結餘 | 21,425,352.30 | ||
合計 |
21,425,352.30 | |||||
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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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10 | 00 | 備用金撥款 | 21,425,352.30 | |
合計 |
21,425,352.30 |
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瞿國英(主席),李展潤,陳綺華,葉炳基,艾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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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88,900.00(貳拾捌萬捌仟玖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最初預算 |
追加或減 少款項 |
實際金額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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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保費從價收入 | 2,068,800.00 | (92,200.00) | 1,976,600.00 |
76 | 定期存款利息 | 962,800.00 | (196,700.00) | 766,100.00 |
(1) |
3,031,600.00 | (288,900.00) | 2,742,700.00 | |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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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賠償金 | |||
611 | 災禍準備金 | 500,000.00 | 0.00 | 500,000.00 |
62 | 第三者供應及勞務 | |||
621 | 第三者供應 | |||
6211 | 辦公室用品 | 25,000.00 | 0.00 | 25,000.00 |
6219 | 其他供應 | 25,000.00 | 0.00 | 25,000.00 |
622 | 第三者勞務 | |||
6221 | 通訊 | 15,000.00 | 0.00 | 15,000.00 |
6222 | 廣告 | |||
62221 | 強制性公佈 | 30,000.00 | 0.00 | 30,000.00 |
6223 | 特別服務 | 15,000.00 | 0.00 | 15,000.00 |
6224 | 酬金 | 18,000.00 | 0.00 | 18,000.00 |
6225 | 訴訟和立契 | 50,000.00 | 0.00 | 50,000.00 |
6229 | 其他服務 | 27,000.00 | 0.00 | 27,000.00 |
63 | 銀行開支及費用 | 500.00 | 0.00 | 500.00 |
(2) |
705,500.00 | 0.00 | 705,500.00 | |
89 | 營業淨結果 | 2,326,100.00 | (288,900.00) | 2,037,200.00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 潘志輝,何兆基,盧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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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第(2)分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並按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65,512,083.44(陸仟伍佰伍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圓肆角肆分),該補充預算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代號 | 名稱 | 收入 | 開支 | ||||
增加 | 追加/登錄 | ||||||
收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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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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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65,512,083.44 | ||
開支表 | |||||||
經常開支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02 | 備用金 | 65,512,083.44 | |
總計: |
65,512,083.44 | 65,512,083.44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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