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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46,294,092.27(肆仟陸佰貳拾玖萬肆仟零玖拾貳圓貳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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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澳門幣)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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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46,294,092.27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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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46,294,0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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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委員: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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